我国的客观情况
由于在实际的实证研究中,往往需要用客观的,可以观察到的标志来确定研究样本,因此研究人员将企业是否申请破产作为企业是否陷入财务困境的标志。但是破产是一个法律行为, 除了受经济因素影响外,还受政治和其他非市场因素影响;另外陷入财务困境与企业是否破产并无确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在我国这一情况尤为突出。因此,无法明确有效地定义财务困境,而只能根据实证研究的具体内容确定。
在我国,暂时没有对财务困境进行深入研究及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对破产提出了一种定义,即定义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财务状况异常而被“特别处理”
由于国内财务困境预测的研究对象主要针对上市公司, 故一般将财务困境界定为财务状况异常而被“特别处理”。1998年深沪证券交易所正式启用了当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时,对上市公司进行“特别处理”的条款。“异常状况”包括“财务状况异常”和“其他状况异常”,其中因“其他状况异常”而被特别处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从财务角度进行有效预测,而对 “财务状况异常”情况的界定符合一般认为企业财务状况不健康的判断。所以国内研究人员一般将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定义为因财务状况异常而被特别处理的公司。在陈静(1999)的研究中考虑到这个问题,但由于样本量的限制,在实际样本确定中未对被特别处理的原因加以区分。在陈晓和陈治鸿(2000)的同类研究中则界定了其研究对象是因财务状况异常而被特别处理的公司。财务困境理论在我国的研究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