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本纲要的贯彻和落实,并根据各地区、各行业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计划。
(三十五)建立质量振兴联席会议制度。在本纲要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三十六)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积极参与质量振兴事业。质量振兴是全民族的事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共同努力,扎实工作,为实现本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为我国的质量振兴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