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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差别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其反映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却不一样。所谓“定金”,既是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 ①从定金罚则来说,定金为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②从定金证约来看,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即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③从定金给付来看,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即定金于债务履行后

“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其反映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却不一样。所谓“定金”,既是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

①从定金罚则来说,定金为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②从定金证约来看,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即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③从定金给付来看,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即定金于债务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

而“订金”一词在法律上则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购房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容易同“定金”相混同。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 “订金”与“定金”的债务性质完全不同。 “订金”虽然也具有预付款性质,这是同“定金”的相同之处;但“订金”不起任何担保作用,若卖房方违约,买房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款项,而只能得原额;若购房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 “订金”就只能作为对卖方保留本户型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还买方。所以“订金”有时也被称为房屋认购金、房屋诚意金。

由于“订金”与“定金”的法律后果不同,买卖双方应当对尚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后果、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最后期限、房价的约定、房屋预留的期限、开发商违约时是否双倍返还等问题加以明确的详细规定。特别是购买期房时,一定要注意房屋认购书所约定的内容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分清“定金”同“订金”各自承担的含义和后果,以避免日后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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