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实验室是 2006 年经贵州省批准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是贵州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贵州省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科学研究水平,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学校管理,从事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任务。实行 " 开放、流动、联合 " 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并力争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实验室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例会制度,定期由实验室主任主持例会,商讨实验室近期的工作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九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第十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