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于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范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将助力于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一、《办法》明确了停车场主管部门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各市(州)人民政府将明确当地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也就是说,群众关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有了清晰明了的诉求部门。
二、《办法》明确了规划建设的条件
《办法》明确,在城市中心区外围的轨道交通站点、地面公交枢纽、旅游集散中心等区域应当配套建设换乘公共停车场及临时停车场。
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的配建(1:1),鼓励按照高于一户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配建。
停车场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等系统,设置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及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及安全。
新建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百分之十。已建成的,须根据业主需要建设、改造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三、《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
停车场建设单位与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同步配建、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场设置障碍妨碍车辆停放、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范围或者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损毁停车场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停车场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