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的配建。
《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在规划建设上,明确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的配建,在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时,应当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在有条件的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办法》规定,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等系统,设置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及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及安全。其中,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在管理服务中,《办法》明确,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专有停车位停车收费,由所有权人、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有车位使用人共同协商确定;住宅小区用于车辆停放的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办法》明确,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收费标准、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收费标准、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
《办法》鼓励和支持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开放单位内部停车场,规范管理、合理收费;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及其他住宅小区签订停车场共享协议,共享停车场资源;鼓励个人将个人所有停车场、停车泊位错时、短时出租,并取得相应收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