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省修志工作,协调、处理全省修志工作中的问题。
(二)组织、督促、检查省政府规划的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三级志书及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级年鉴编纂工作。
(三)负责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三级志书、部门志、年鉴和地情丛书的编纂业务指导、志稿修改、审定验收、出版审查及统筹印刷出版发行工作。
(四)承担贵州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情等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编纂工作。
(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制定并报请省政府颁布地方志工作有关规章、办法。
(六)负责开展地情调研,网上发布地情信息和地方志文献,提供地情咨询,为贵州经济建设服务。
(七)组织地方志理论研究,整理旧志和地方文献,开展读志用志活动。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