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任务以及地质灾害勘察及治理等工作;负责属地化管理后地质勘查队伍的管理及事业转企业的改制工作;履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地质勘查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领导地勘队伍从事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和其他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地质矿产勘查计划;拟定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家、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或竞标承揽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商业性地质勘查、水工环、物化遥及地质灾害等调查评价工作。
(三)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建筑工程施工及多种经营等工作;组织精干的地质找矿队伍,促进地质找矿的新突破和地质科技的大发展;拓宽国内外地质找矿、建筑工程施工和多种经营市场,逐步把地勘队伍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四)负责省级财政预算拔款和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对省地矿局继续使用和经营的所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分类实施管理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全责任。
(五)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保持队伍稳定,提高队伍素质。
(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