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
(三)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有明确的面积范围;
(五)产业结构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符合省的有关规定;
(六)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污染物处置设施;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工业园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工业园区的申请;
(二)设立工业园区的可行性报告;
(三)土地利用方案;
(四)选址意见书;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为了对工业园区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按照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工业园区分为一、二、三类。
一类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开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显著;
(二)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8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4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10亿元以上;
(三)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
(四)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达到25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
(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基础上,至少实现(供热、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中的两项,达到“七通一平”;
(六)已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已建成具备技术研发、质量检测、信息网络、企业孵化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类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开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较高,有鲜明的主导产业,创新能力较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明显;
(二)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5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2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5亿元以上;
(三)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
(四)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应达到15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应达到18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
(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基础之上,至少实现(供气、宽带网络)中的一项,达到“六通一平”;
(六)已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初步建成具备技术研发、质量检测、信息网络、企业孵化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
三类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业集聚度较高、主导产业明确;
(二)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
(四)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应达到1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达到12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
(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
(六)已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
分类认定程序:
(一)一、二类工业园区分类认定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分类标准,向所在地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条件和分类标准组织审核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一、二类工业园区进行公布、授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三类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市(州)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工业园区分类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园区分类认定申请表;
(二)证明具备该类工业园区条件的材料及相关资料;
(三)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方案;
(四)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及其审批文件;
(五)工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审批文件;
(六)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
(七)工业园区其他专项规划及批准文件;
(八)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相关部门出具的园区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水源供给保障证明材料;
(九)成立管理机构的文件;
(十)省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