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有:
(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
(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
(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
(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第三条 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