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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随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不断拓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因此,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随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不断拓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因此,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10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有关单位的意见,在第二条第三项中的“园林绿化”后增加“广场的”几字。  2、根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第八条中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修改为“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根据有关单位的意见,删去第九条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属于国家所有”一句。 4、根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列为第二款。 5、根据有关单位的意见,删去第十五条第五项中的“经政府批准”几字。 6、根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委员的意见,将第十六条中的“通过招标方式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可以采取协议谈判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修改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可以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7、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授权主体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修改为“授权主体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8、根据有关单位的意见,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修改为“原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优先权”。 9、根据委员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将第三十条合并到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的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并将其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第三十八条合并到第三十七条。10、根据委员的意见,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同时废止”一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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