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自2003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对招标投标工作作出新的要求和规定。为与国家规定相一致,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重新制定我省《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4年10月,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共同成立起草小组,随即开展《条例(草案)》调研工作。2014年10月至11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抽派人员组成调研组,分赴9个市(州)和贵安新区进行专题调研,分别召开招投标人代表、代理机构代表、评标专家代表、行政监督部门代表、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初稿后,又多次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进一步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两次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市(州)政府的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7月14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招标投标监督职责分工。由于法律、法规对部分行业的招标投标没有明确监督部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监管缺位问题。
(二)关于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建立和定位。(以下内容因篇幅限制,保留主要内容)
(三)关于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四)关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五)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六)关于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不再备案。
(七)关于招标人不得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八)关于确认中标结果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异议。
(九)关于法律责任条款。本着避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原则,《条例(草案)》的法律责任条款主要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针对目前工作中多发的、普遍的问题加以设定,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有相应处罚条款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送审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