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扶贫生态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省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扶贫生态移民对所在地综合影响的对策研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批;审查批复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下达分解计划,牵头组织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规划编制和资金计划的上报下达;与项目法人和移民安置地政府签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工作。
(四)组织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和扶贫生态移民扶持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
(五)监督检查有关移民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违反移民工作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六)负责安排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资金及物资,并对资金及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小型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的安排、检查和监督。
(七)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干部培训和宣传教育。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