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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省十一届人大财经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贵州电网公司、水钢、开磷集团等6个重点用能单位征求意见,并召开法规论证会,听取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12个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十二届人大财经委开展了专题调研,并于4月28日召开第2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省十一届人大财经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贵州电网公司、水钢、开磷集团等6个重点用能单位征求意见,并召开法规论证会,听取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12个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十二届人大财经委开展了专题调研,并于4月28日召开第2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03年9月《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对推动我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节能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进行了修订,在节能监督管理职能、节能调整范围等方面都重新作了规定和增加了新的内容。《条例》与修订后的《节能法》已不相适应;二是我省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不断推进,对我省节能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三是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节能管理制度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因此,重新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和迫切。《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州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修改为“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2、在第九条第二款末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完善能源管理标准体系”。  4、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及时”修改为“应当”;第三款“统计部门”前增加“人民政府”。  5、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修改为“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审查意见。”  6、在第十七条“用能单位”后增加“应当”。  7、将第十九条中“由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限期治理。”修改为“由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8、在第二十条第二款“电网企业”后增加“应当”。  9、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删去第二款。  10、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5000吨至10000吨”修改为“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第三十八条中“3000吨至5000吨”修改为“3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  11、将第三十九条中“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12、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后增加“与创新”三字。  13、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鼓励企业参与节能量交易和碳交易,推进节能市场化。”  14、删去第四十八条中“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一句。  15、删去第四十九条。其余条文序号顺延。  16、将第五十条中“监察”修改为“监督检查”。  17、删去第五十六条中“被监察单位”几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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