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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防洪条例审议报告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防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委于4月23日接到文本,随即将文本分别寄送九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委派员参加了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并多次参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和论证会,会同起草小组先后到贵阳、遵义、安顺、黔南、黔东南等市、州、县实地考察,听取意见,多次参与《条例(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防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委于4月23日接到文本,随即将文本分别寄送九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委派员参加了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并多次参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和论证会,会同起草小组先后到贵阳、遵义、安顺、黔南、黔东南等市、州、县实地考察,听取意见,多次参与《条例(草案)》的修改。4月28日上午,我委召开了省法院、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农业厅、省国土厅、省交通厅、省气象局、省政府法制办等11个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4月28日下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2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我委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97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防洪法》明确了我国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强化了防洪行政管理职责,对防御自然灾害,加强防汛抗洪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防洪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作为全国防汛抗洪工作的基本大法,《防洪法》涉及范围很广,规定比较原则,而我省地理、气候情况特殊,洪涝灾害具有突发性、季节性、插花性、周期性和容易成灾的特点。为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加快发展的需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防洪法规很有必要。

二、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扩大及科学利用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减轻洪涝灾害。”

(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内容《防洪法》已有明确规定,建议删去;鉴于我省不少地方随意向江河、湖泊、水库倾倒垃圾、废料的情况比较严重,建议增加相应的禁止内容,即增加“倾倒垃圾、渣土、废料;”作为该条第(二)项。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规定是必要的,但同时也必须考虑及时通报下游,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建议修改为“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以各种形式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

(四)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为加强我省防洪工程设施的维护,可以在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

(五)第三十八条“……可以处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下限太高,建议与《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相一致,删去“5000元以上”几个字。

此外,还应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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