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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防洪条例条例说明

2022/07/16118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 现对《贵州省防洪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贵州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有“无灾不成年”之说,其中洪水灾害频繁。据1950年~ 2001年共52年资料统计,平均每年农田受灾295.33万亩,倒塌房屋11917间,洪灾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近年来,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1996年全省遭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 现对《贵州省防洪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贵州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有“无灾不成年”之说,其中洪水灾害频繁。据1950年~ 2001年共52年资料统计,平均每年农田受灾295.33万亩,倒塌房屋11917间,洪灾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近年来,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1996年全省遭受暴雨洪水侵害,造成84个县(市、区)1445万人受灾,被洪水围困35万人,损坏房屋63万间,直接经济损失98亿元。其中,贵阳市南明河暴发百年一遇特大洪水,市中心大十字、喷水池一带受淹,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6亿元;2000年全省有81个县(市、区)、1023个乡(镇)、929.57万人受洪灾,倒塌房屋6.66万间,受灾作物面积505.75千公顷,708个工矿企业停产,冲毁大量铁路、公路、灌溉设施,都匀市、凯里市等19个县(市、区)城区进水,直接经济损失31.98亿元;2002年全省有84个县(市、区)、1002个乡(镇)、770万人受洪灾,倒塌房屋2.37万间,农作物受灾面积419千公顷,绝收62.3千公顷,35家企业停产,直接经济损失12.9亿元。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颁布后,明确了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强化了防洪行政管理职责,规定了规划同意书制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等法律制度,对防汛抗洪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防洪法》是指导全国防洪工作的基本大法,涉及的管理范围广,规范得比较原则,而我省属岩溶山区,河流属山区型河流,与平原地区大江大河相比,洪涝灾害具有突发性、季节性、插花性和周期性的特点。另外,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对防洪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我省防洪工作的形势仍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省大多数中小城镇防洪标准偏低,城市防洪任务仍很艰巨;二是一些单位和个人随意侵占河道,严重影响河道行洪;三是水库工程老化失修,一旦垮坝洪水威胁大;四是防洪投入不足,投入渠道不多等等。为了有效防治洪水,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防汛抗洪工作。因此,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的依据及过程

《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主要是:《防洪法》、《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等。

《条例(草案)》被列入省人大、省政府的立法调研计划后,2002年5月省人大农经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联合组成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对省水利厅起草的《条例 (草案)》初稿进行了多次的讨论和修改,征求了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多次召开会议征求省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的意见,并到黔南、黔东南、贵阳、遵义、安顺等地进行调研,同时,先后向九个州、市政府、地区行署,部分县发出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借鉴了外省的立法经验,十几易其稿,形成了该《条例(草案)》,经2003年4月17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七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共五条,第二章“防洪规划”共四条,第三章“治理与防护”共七条,第四章“防讯抗洪”共十四条,第五章“保障措施”共五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六条,第七章“附则”一条。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城市防洪规划

城市防洪规划是防洪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鉴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编制、审查城市防洪规划的主要部门之一,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将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起作为编制、审查城市防洪规划的主要主体,并提出具体要求。另外,按照防洪工作职责,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对城市防洪规划进行备案。由于城市总体规划中已经包含了城市防洪规划,没有必要再将防洪规划报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安全

我省地处云贵高原东斜坡,地质情况复杂,确保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安全,是我省防洪工作的特点之一。尾矿坝、灰坝、拦沙坝涉及很多部门,这些部门都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进行监督管理。在《条例(草案)》中不宜作列举表述,以免挂一漏万。因此,《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安全。”

3、关于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在防汛期免缴过路(桥)费问题

洪涝灾害具有突发性的特点,为了有效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要求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快速通行,以保证有关人员、物资及时赶到现场,开展抗洪抢险以及救灾救济工作。如果在洪涝灾害发生时,再去办理过路(桥)等相关手续,势必会贻误抗洪抢险工作。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并借鉴了黑龙江、山东、江西等省的做法,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防洪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根据该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作出了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规定。但是,由于我省经济以及防洪工程类型相对落后,我们适当缩小了收费范围,只针对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因此,《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条例(草案)》及说明,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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