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
1.删除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水政监察”。
2.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3.删除第二十九条。
4.将第三十三条中的“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中的“黔中水利建管机构”修改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四十一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