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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71 作者:佚名
导读:贵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及《贵港市人民政

贵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本级行政区范围内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市本级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其资质资格经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活动。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每年从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15家社会信誉好、综合能力强、具有三级资质(含)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入围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七条项目调查登记阶段,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建设业主,采取公开摇号方式,从入围的估价机构中随机选出5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房屋分类评估。除去估价最高和估价最低两家评估机构,剩下3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平均,采用最接近平均值的分类评估结果为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建设业主、入围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代表等采取公开摇号方式,从入围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随机选出5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推荐给被征收人选择。

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期限内,经被征收人协商,1/2以上被征收人(不含1/2,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属证明计,1人1票,房屋共有的计为1人,下同)同一意见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评估。规定期限届满,仍协商不成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十条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邀请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代表到场进行监督,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同时书面告知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屋征收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活动。

第十三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估价机构应当指派与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辅助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估价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评估。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分户评估结果与分类评估结果相差20%以上的,应对分户评估结果启动复核程序。

分户评估结果与分类评估结果相差30%以上的,认定分户评估报告为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征收部门对入围估价机构从企业诚信、业绩、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排在前10名的评估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定点服务招投标中有不同程度的加分,具体以年终考核通报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估价机构或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处理,记入信用档案,进行网上通报及报广西估价协会,取消入围资格,5年内禁止在贵港市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一)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二) 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四)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提供评估活动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六)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其他利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部门、项目建设业主的工作人员参与上述活动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经查实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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