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筑发[1993]8号
【发布日期】1993-08-06
【生效日期】1993-08-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
(1993年8月6日筑发〔1993〕8号)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缩短城市土地开发周期,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均应遵守本通告,服从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
二、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前确定的规划定点、规划总图,建设单位至今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天内办理手续,逾期未办或条件不具备的,其规划定点文件自行失效。
三、建设单位经规划部门同意定点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不予办理。
四、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应与土地管理部门
签订土地使用进度协议。
五、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六、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对房地产业、金融业、商业、旅游业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土地,不再采用划拨方式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
八、原已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现需扩建、改建或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应依法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查处。
九、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建筑物间距和道路红线范围的要求拆迁,在拆迁完毕后,方可批准用地和建设。
临街商业用房如需缓拆,必须出具按规定时间拆除的保证书,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交纳缓拆保证金。
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达一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尚未用地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书面向市土地管理局报告,接受审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