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临时新建的工棚、办公用房和取弃土场、施工便道、采石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场、预制场等用地。临时用地不能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用地时间原则上为二年,到期可依据建设项目的需要,按规定申请延期。临时用地期满由原土地使用者收回。
二、临时用地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临时用地应以施工图设计为依据,尽可能不占用良田好土。
(三)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无法避开的,临时占用的基本农田原则上必须复垦。
(四)临时用地涉及的石料场选址应在公路、铁路主干道可视范围外,并落实绿化或水土保持措施。
三、临时用地的报批
(一)临时用地由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施工图设计选址后,由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勘测定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及承包户丈量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二)涉及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占用耕地的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四、申报临时用地的要件
(一)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呈报表)。
(二)临时用地依据(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用地总平面图;县级建设指挥部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临时用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上勾绘)。
(四)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及用地单位出具的土地复垦承诺函。
(八)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或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及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上述文字图件资料一式三份(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各留存一份,临时用地单位留存一份)。
五、临时用地的丈量登记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用地申请后,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丈量登记,安排临时用地单位与村、组及承包户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土地承包户保存备查,另二份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计备案。临时用地合同内容包括用地面积(分地类)、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数量及各项费用(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植被恢复费,工作经费及其它)。
(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登记基本农田的图幅号、地块号(图斑号)。
(三)临时用地占用林地的,应根据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确认林地和林种,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临时用地的费用标准
(一)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按使用年限逐年补偿。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土地年产值标准,按不同地类的土地年产值、使用年限、耕地熟化期、水改旱损失等确定补偿。计算公式为:临时用地补偿=使用年限×年产值 青苗补偿 耕地熟化期补偿 水改旱损失补偿。
1.土地补偿年限:使用年限按年限(分年度)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
2.青苗补偿:按1倍年产值计。
3.耕地熟化期补偿:临时使用耕地的除按年产值补偿外,需进行复垦土地熟化期补偿,按土地年产值3倍计算补偿。
4.水改旱损失补偿:对于灌溉沟渠被破坏,致使水田无法恢复改为旱地的,按照水田和旱地的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
5.不能复垦的耕地补偿标准:分别参照工程项目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购买新增耕地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占用其他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
参照上述原则确定补偿:按使用地类的年产值和使用年限补偿,另对地上附着物按规定补偿。
(三)临时用地工作经费。
临时用地工作经费按临时用地总费用的4%另行计列,支付给用地所属县级临时用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临时用地丈量、复垦、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七、临时用地复垦费标准
临时使用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 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其他
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上述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