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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修改的决定2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7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四、《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的市辖各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市)

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7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四、《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的市辖各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重要地段外,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以委托开发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务、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第十八条第三项中的“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三)第七条中的“林业绿化”修改为“林业、园林绿化”。

(四)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文物行政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五)在第十二条中的“《贵阳市美丽乡村民居建筑图集》”之后增加“和《贵阳市镇(乡)建筑风貌导则》”。

(六)第十五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规划图”。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有资质”修改为“具备相应技术条件”。

(七)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第三项至第七项”修改为“第二项至第六项”。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八)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工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有关部门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及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九)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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