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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审议结果报告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5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8月27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4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10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5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8月27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4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10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设贵阳生态文明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清镇市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镇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将第三款修改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删除第二款中的“修文、息烽”几字。

3、删除第十三条第三项中的“风景名胜区”几字。

4、在第二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管理”后增加“依法”二字。

5、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中的“规章”二字。

6、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被确定为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违法建筑所有人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所有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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