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细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关规划监督管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促进城乡建设有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第九条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和空间。”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四、第十二条调整作为第十三条。
本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申请规划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六、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