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3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十三、《贵阳市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供热启动条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时间、退还热费条件及标准、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供热企业或者热用户对合同内容另有约定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补充签订。”
(二)删除第二十七条。
(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十四、以上13件规章文本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