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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修改的决定2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十八、《贵阳市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中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及其综合协调。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集中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及其综合协调。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务、教育、卫生健康、税务、应急、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

十八、《贵阳市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中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及其综合协调。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集中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及其综合协调。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务、教育、卫生健康、税务、应急、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二)第六条中的“工商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

(三)第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四)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工商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第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三十三条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突发性供热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性供热事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突发性供热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发生突发性供热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抢修,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六)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供热用热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十九、以上18件规章文本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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