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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修改的决定2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7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二、《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防空、交通、林业、水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及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有

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7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二、《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防空、交通、林业、水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及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地下管线及其相关设施需要委托维护管理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专业机构维护管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删除第四十九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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