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省人大批准的《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租赁合同,当事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公有住宅的租赁实行报表管理,房屋出租人应当按年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租赁情况报表。
第五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贵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其他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