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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经营性房屋,所有人持规划许可证明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临时房屋租赁证》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出租。
第三十三条
房改房的租赁,除按房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外,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