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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

2022/07/166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经营性房屋,所有人持规划许可证明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临时房屋租赁证》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出租。 第三十三条  房改房的租赁,除按房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外,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经营性房屋,所有人持规划许可证明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临时房屋租赁证》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出租。

第三十三条 

房改房的租赁,除按房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外,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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