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政府规章的个别条款内容:
…………。
四、《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6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