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工商”二字删除。
2、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的第四项调整为第二项,原第二、三项顺延为第三、四项。
3、在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区域、路段”前增加“时间、”几字。
4、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辆较多的单位,”删除。
5、在第二十四条中的“新建、扩建”后增加“、改建”几字。
6、将第三十一条中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关闭”修改为“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责令停业、关闭”。
7、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条第五项,内容为:“不按照规定使用排污费的”,将原第五项顺延为第六项,并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前增加“其他”二字。
8、《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5年11月1日”。
此外,对《办法》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