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9月12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1年9月1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1年10月10日召开了有省人大财经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修改意见。2001年11月2日,法制委员会会同财经委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随着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和贵阳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贵阳市原有的法规已不适应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为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第四条第三款。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该款规定由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对云岩区、南明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妥当,建议删去。考虑到云岩区、南明区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建议在该条第二款后面增加:“但云岩区、南明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二、关于第九条第一款。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核发,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拆迁代办单位须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方可开展拆迁代办业务。”
三、关于第十二条。为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明确被拆迁人的义务,建议在该条中“交拆迁人送土地管理、产权监理部门注销”前加上“应在30日内”。
四、关于第十五条第一款。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若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或相同区位修建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的房屋,被拆迁人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或相同区位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予以优先考虑。建议将该款中:“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或相同区位实行产权调换”修改为:“被拆迁人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或相同区位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予优先”。
五、关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将该项中的“未获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修改为:“经审查未获有效证件的”。
六、建议将第三十六条中的“从本办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修改为:“在本办法施行前”,同时删去“未签订的,适用本办法”。
七、关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因此,贵阳市人民政府在核准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时,应按规定进行。建议将该款中的“经市人民政府核准”修改为:“经市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核准”。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