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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106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1月1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11月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11月4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修改意见。2005年11月7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1月1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11月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11月4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修改意见。2005年11月7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更好实现和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及管理行为,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和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建议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对房屋行使占胡、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一句。 2、建议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转为”修改为“征收为”。 3、建议将第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条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4、建议将第十一、十六、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条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建议删除第十三条中的“房屋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几字。 6、建议将第十九条中的第二和第三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申请资料。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书面决定。 7、建议将第二十条中的“勘丈”修改为“测量”。 8、建议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情况复杂的,”后增加一句,内容为“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9、建议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的“、撤消登记”几字。 10、建议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中的“或者他项权利终止”几字。  11、建议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自费”二字。 12、建议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房屋产籍档案的查询和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3、建议将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他项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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