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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07/1648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房屋权属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一句删除。 2、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转为”修改为“征收为”.  3、将第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条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4、将第十一、十六、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条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涉及国有房产转移登记”修改为“涉及国有房产转移的登记”。 6、将第十三条中的“房屋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几字删除。  7、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立即”修改为“及时”。 8、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立即”二字删除;将第十九条中的第二和第三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申请资料。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书面决定。 9、将第二十条中的“勘丈”修改为“测量”。10、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情况复杂的,”后增加一句,内容为“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11、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的“撤消登记”几字删除。 12、将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中的“或者他项权利终止”几字删除。 13、将第二十八条中的“自费”二字删除。 14、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中的“簿”一字删除。15、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房屋产籍档案的查询和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6、将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他项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7、《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6年1月1日。

此外,对《办法》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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