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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改的决定

2022/07/1675 作者:佚名
导读:五、《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第六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删除第十条第七项中的“规章”。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

五、《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第六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删除第十条第七项中的“规章”。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填报和提交下列信息内容和资料:

(一)填报信息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户籍地等信息,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租赁期限;

(二)提交资料包括: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三)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四)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证明。”

(四)第十八条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30日”。

(五)第十九条第三款拆分为两款,分别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以风险资金等形式建立执业风险准备制度,增强其风险承担能力和经济赔偿能力。

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台帐等,并将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档保存,其保存期不少于3年。”

(六)删除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七)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删除其中的第二项全部内容和第九项中的“规章”。

(八)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九项中的“规章”。

(九)第三十条第二款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十)第三十二条中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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