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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明确住宅区值班室、警务室等治安管理用房的位置及面积。 住宅组团入口处应当设置治安值班室,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25平方米、层数一层控制。 住宅小区级以上住宅区应当设置警务室,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层数一层控制。 第五条 建设住宅组团,应当在住宅组团外围设置美观、实用、透空式围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明确住宅区值班室、警务室等治安管理用房的位置及面积。

住宅组团入口处应当设置治安值班室,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25平方米、层数一层控制。

住宅小区级以上住宅区应当设置警务室,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层数一层控制。

第五条 建设住宅组团,应当在住宅组团外围设置美观、实用、透空式围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区内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闭路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电子报警系统等治安防范设施。治安防范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已建成使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逐步完善治安防范设施。

第八条关于《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

管理暂行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本市城市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整体实力、城市整体环境、城市整体形象大幅得到提升和改善,城市新建住宅区大量投入使用,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改善的同时,对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综治委、国家建设部早在2003年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结合本市创建“平安贵阳”工程、加强综合治理、营造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为确保业主的居住安全,制定《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央综治委、国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建“平安贵阳”工程的意见》(筑党发〔2004〕6号),以及《贵阳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主要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筑综治办〔2005〕3号)的要求,市规划局于2005年3月成立了《规定》的起草小组。4月初,完成了《规定》初稿,并于4月8日、4月14日两次征求市法制、公安、建设、房管等部门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规定》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规划局于4月20日就送审稿征求了市公安、建设、房管等部门的意见,经充分论证修改,形成草案,已经2005年6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住宅区”概念的界定。

根据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住宅区按居住房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住宅区、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三级。住宅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住宅区人口规模一般为30000~50000人,户数10000~16000户;住宅小区人口规定一般为10000~15000人,户数3000~5000户;住宅组团人口一般为1000~3000人,户数为300~1000户。

(二)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范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组团级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对已建成入住的原有住宅区,应当逐步完善治安防范设施。

(三)关于闭路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电子报警系统等治安防范设施设置。

为了确保新建住宅区的安全,《规定》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在新建住宅区设置闭路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有条件的可建立电子报警系统等治安防范设施,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区,应当逐步完善治安防范设施,从硬件设置上保障居住安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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