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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对环境治理的力度加大以及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不断提高,我市对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需要通过立法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现阶段,我市住宅小区污水处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排放的污水多数未进行处理直接连接城市排水管网,给城市水环境的自净负荷带来严重影响。二是分布不集中,总水量非常大,如果全部进行集中处

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对环境治理的力度加大以及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不断提高,我市对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需要通过立法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现阶段,我市住宅小区污水处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排放的污水多数未进行处理直接连接城市排水管网,给城市水环境的自净负荷带来严重影响。二是分布不集中,总水量非常大,如果全部进行集中处理,管网敷设较长,造价支出费用高,如建设大型污水厂,财政的资金压力将会过大。若因地制宜就地处理,就地利用,不但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节约水资源,还可减少政府投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注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部署,努力把生态优势变为环境优势、发展优势,全力实施大生态战略贵阳行动,提高我市水环境治理成效,实行水环境综合治理,从城市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着手,通过制度化建设,实施依法管理,促进我市水环境治理的整体水平上一个台阶。对城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从建设维护运营上进行规范化管理,建 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起草依据过程

(一)起草依据。

1.《水污染防治法》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法〔2014〕40号)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要求和市政府2017年立法安排,为了切实加强我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提高水环境治理成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由市水务局负责起草了《办法》初稿。起草过程中结合我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实际情况,借鉴省外城市的立法经验,经多次修改形成送审稿。市法制局收到送审稿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发送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阳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公布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召开市有关部门和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论证会,根据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形成《办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已经2017年12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需要说明问题

(一)关于职责问题。

加强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涉及水务、住建、城管、环保等多个行政部门。在明确相关职责上,主要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法〔2014〕40号)以及住建、环保等部门的三定方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所涉及的相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因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县级相关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小区及大型公共建筑、综合性楼宇和为小区配建的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等。其具体适用标准是指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建、酒店、商业中心等新建设项目以及总建筑面积低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的公建、酒店、商业中心等外部无市政污水系统,或者已建外部市政污水系统无法接纳项目污水容量的新建项目。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系统是指新建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污水处理设备和中水回用系统等附属设施。新建小区的排污设施为新建小区专用,不属于市政排污设施。

(三)关于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遵循的原则。

为了保障我市南明河水质稳定在四类的治理要求,防止生活污水直排南明河,新建小区的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新建小区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就地利用的原则,将污水作为一种资源再生利用。因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新建小区污水的排放和处理应当遵循就地处理、就地利用,达标排放的原则。”

(四)关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

为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竣工移交后运营维护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法明确建设企业、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为保证工程质量,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依法取得污水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统一运营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五)关于运营经费的保障。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按照国家新政策采用PPP模式,其运营费用是政府在供水水价中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的给付,但新建小区的污水处理设施是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分散式的就地处理排放污水,减少政府投入,属于创新型的城市管理形式,对其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费用应由财政部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核拨。因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费按有关规定核拨。”

(六)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水务、环保、城管等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当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负责处罚。因此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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