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年12月3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2年2月14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3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五条中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修改为“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 2、将第七条中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修改为“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技术、工艺、材料”后增加“产品”。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