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阳市的实际需要,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中的“遵循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一句删除。
2、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水库,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
3、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2至5年内”修改为“5年内”。
4、在第十二条中的“划定”前增加“按照下列规定”几字;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为:“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涉及其他市、州、地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5、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水量、”后增加“水质”二字。
6、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优先”修改为“首先”。
7、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内容为:“水库保护范围的确定,涉及其他市、州、地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8、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还应当禁止”修改为“还不得违反”。
9、将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八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追究责任”。
10、《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5年3月1日”。
此外,对《办法》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