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市“贵阳市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完善,考核不严格”的问题整改,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直部门和市管企业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委厅字〔2015〕23号)、《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委厅字〔2015〕24号)、《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委厅字〔2017〕24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筑委〔2017〕49号)、《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权重调整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17〕9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是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达标情况开展的评价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大气、水、土壤、森林等)、污染源管控、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植树造林、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等。
考核采取自查、查阅资料、监测数据分析、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以年度为时间节点,原则上每年度考核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生态环境质量作为全市千分制综合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据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外的各区(市、县)党委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造成生态环境质量下降或者损害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作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的措施。
受到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的,取消该责任单位当年参与综合性和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参与表彰奖励和职务晋升资格。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存在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依法按程序追究责任。
第五条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由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情形
(一)各区(市、县)党委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党工委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
1.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
2.被国家、省、市实施区域限批的;
3.非因不可抗力,辖区内发生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特大林业刑事案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恶劣影响的;
4.年度大气、水、土壤、森林等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不合格的;
5.未完成年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年度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6.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市直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
1.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
2.执行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导致发生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特大林业刑事案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恶劣影响的;
3.未完成年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年度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4.其他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市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
1.未完成年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年度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2.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3.因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被列入环境保护诚信黑名单,且2年内未修复诚信黑名单的;
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后果严重的。
第七条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程序
(一)确定指标。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上级下达的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目标,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确定各年度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的具体内容和指标,并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
(二)组织考核。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年度考核,根据日常督促检查情况、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拟作出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的对象。
(三)陈述申辩。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拟作出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的对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拟否决对象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拟否决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关印证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四)作出决定。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的建议,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提交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在7个工作日作出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决定。
(五)结果运用。作出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决定后,由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下达否决对象,同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督办督查局等部门,作为执纪问责、干部选拔任用、综合绩效兑现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条受到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要认真排查问题,制定方案和措施切实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期限为自否决决定之日起1年,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按程序解除否决决定。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实行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