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增加“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2、删去第七条。
3、删去第九条第五项;将第七项中的“停车线外”表述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车位线外停车”;在第八项“驾驶营运性客车”前加上“设有停靠站点的路段”一句;同时,删去第十一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的“准驾证”。
4、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车行道”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道”。
5、将第十三条与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中的“农用运输车”统一修改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并删去第十三条第三项。
6、将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八条第十项中“残疾人专用车”统一表述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在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拥有”前加“非法”二字。
7、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的“限定”修改为“控制”;将第二项修改为:“划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时间、区域和车辆类型”。
8、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并通过交通安全评审”一句。
9、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摆摊设点”修改为“摆设临时摊点”。
10、将第二十五条中“处100元罚款”修改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1、第二十六条的罚款数额调整为:20元以上50元以下;并删去第四项。
12、为统一罚款标准,将第二十八条中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八项调整到第二十七条;将第十项调整到第三十二条;并删去第五项和第九项。
13、第二十九条的罚款数额调整为:10元以上20元以下。
14、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合并;并将罚款数额调整为:5元以上20元以下。
15、第三十二条的罚款数额调整为:20元以上50元以下。
16、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扣留的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登报告示;对登报告示后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17、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两条,作为调整后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门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应当按照本办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吊扣驾驶证件、车辆牌证和车辆的,滥罚款、乱收费的,枉法裁决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交通警察违反规定的罚款、收取的费用以及违规吊扣的驾驶证件、车辆牌证和车辆,应当及时退还,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18、《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