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地质灾害情况
2008年全市发生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隐患)12起,主要以滑坡和崩塌为主。其中地质灾害隐患9起,威胁100户、356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潜在经济损失950万元。特别是两河口集镇后山危岩体、十丈洞景区大门前危岩体崩塌、长期镇白田村滑坡、长期镇兴旺村红岩嘴崩塌隐患、官渡镇卫生院滑坡隐患、赤水七中滑坡隐患等都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2004年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调查以来,通过重点排查学校、人口集居地、重点项目、景区、交通干线等重要区域,截止2008年底,全市发现地质灾害隐患102处,威胁1476户和4所学校,共计8881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2009年全市地质灾害预测预报
根据2009年赤水市气象预测,春季降雨量总量偏多,气温略偏高,3月雨量偏少,4月初进入雨季;夏季降雨量出现时空分布不均,局部地区出现洪涝灾害,6—7月是降雨高峰,7月中、下旬局部地区会出现干旱灾害;秋季气温比常年略偏低,降雨量总量略偏少。全市2009年地质灾害预测为:地质灾害总体发生概率较高,地质灾害主要以滑坡、崩塌为主,引发因素以降雨为主,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时间段在5—8月,其中6—7月为地质灾害发生的高峰时段。同时,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也要列入防治重点。
官渡、元厚、旺隆、金华、大同、长期、石堡、两河口、白云、宝源等地的地质环境脆弱及人类活动强烈的部分地区是2009年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新建公路沿线和往年发生过地质灾害的隐患点,人为工程活动较强烈的区域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区。在汛期前后,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力度,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的监管,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 “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切实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四、扎实抓好群测群防工作
群测群防是现阶段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现实可靠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主动支持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群测群防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要建立完善群测群防体系,重点要抓好管理制度的建设,强化责任,细化程序,落实经费。要落实群测群防的各项措施,安排好汛前、汛中、汛后巡查,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灾害预报等制度。要实行人员动态管理,特别要针对基层干部调整变动情况,及时明确责任人、监测员,并加强对新增人员的培训,确保基层防灾工作有人管,应急抢险措施能落实。
五、重点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按照年度防灾方案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人员、信息与物资保障等准备,落实好各项措施。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汛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完善政府领导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组织体系,协调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特别注意自然因素和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要坚持在汛前组织一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对集镇周围、人畜集居点、公路沿线、景区、学校等重要区域和重要地段要认真组织巡查排查,落实监测人员,采取措施做好排除隐患和防范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加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
根据全市地质灾害区划情况及近年地质灾害防治情况,确定了2009年市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点18个(见附表),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切实加强防治工作。对未列入市级预案隐患点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列入本级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切实加强防治工作。
七、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措施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公路、水利、乡企、教育、经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管理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接受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提交勘查治理方案,及时报告灾情发生情况,并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坚持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治理。我市地质灾害点多、分布面广、危害性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防治结合、群测群防”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具体管理,单位、业主负责的管理制度,力争把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编制和发布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积极筹措资金,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的检查工作,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建设、水利 、交通、气象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论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会同建设、水利 、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地质灾害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督促指导和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地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导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参与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了解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情况。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负责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对在建工程和存在隐患的建筑物等进行认真的防灾部署,提出防灾要求,落实防灾措施;组织开展因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临灾预警信号,一旦发生险情,及时赶赴现场,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负责及时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危房的鉴定工作;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协助、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3、交通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工作,编制公路沿线(含国道、省道,下同)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业主、施工单位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负责督促新建公路项目及国道、省道建设项目开展沿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管理公路沿线建设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人为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负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公路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4、水利部门。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辖区地域内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的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组织开展发生在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提出关闭航道等措施;负责管理水利工程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开展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5、教育部门。编制中、小学校等管辖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或险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监管;组织开展威胁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学校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工作,对人为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6、林业部门。负责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国有林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和排查,进行监管,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发生在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积极开展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的建立,督促监测措施的落实。
7、经贸部门。负责国有工业企业(含其所有矿山)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责任人、监测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督促致灾人承担地质灾害的赔偿责任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责任;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处理。
8、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旅游景区、景点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对旅游景区、景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和监管,设立警示标志;负责景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9、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开展对乡镇企业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乡镇企业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进行监管;负责乡镇企业生产活动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企业法人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乡镇企业生产活动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和治理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开展工矿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乡镇企业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10、发改部门。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在审批或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是否进行地质环境的勘察程序进行监督,把地质灾害评估、勘察和防治的经费纳入项目预算。
11、财政部门。负责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及工程治理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12、民政部门。负责对遭受地质灾害的灾民救济和安置,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13、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提供长、中、短期气象降雨预报资料(尤其是在汛期遇强降雨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