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着力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工作重点
1、重点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造纸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白酒生产企业。
2、重点流(区)域:赤水河、习水河流域。
3、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投诉问题。
(二)整治要求
1、赤水市污水处理厂:一是污水处理厂必须正常运行,确保稳定达标;二是污水处理厂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加大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严查擅自停运、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2、造纸企业:重点检查项目的合法性、环保手续是否齐全,在建设过程中是否按环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对未批先建项目必须停工,对已批但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的项目责令整改,确保环保“三同时”落实到位;加大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力度,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
3、白酒行业:一是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二是环保手续是否齐全;三是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四是治污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4、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巩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成果,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督查行动,督促各乡镇组织彻查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完善保护管理的勘界定桩、标识标牌等相关软、硬件设施;进一步明确乡镇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责任,建立完善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严肃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行为。
5、赤水河、习水河流域:严格按照流域规划进行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排污行为;进一步巩固沿河乡镇集镇生活垃圾整治成果,推进集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赤水丹霞申报世界遗产的环境整治工作相结合,加强 “三沿”(沿河、沿公路、沿景区)环境整治;以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建设为载体,以示范建设为手段,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6、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投诉问题:重点解决群众长期投诉未能解决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重复投诉的问题。这是这次专项行动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必须对涉及该类的排污单位坚决停产整治,并依法予以重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五证不齐的违法企业予以关停。
三、时间安排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认真落实各级环保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层层做好思想动员、组织准备、方案制定等工作,形成部门联动、各司其职、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5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区)域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投诉问题集中进行排查,并将有关情况于2010年6月12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0月20日前,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排查汇总的基础上,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区)域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等手段集中进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调度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群众反应强烈、问题久拖不决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总结阶段(12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要对本区域和领域内的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总结,于2010年12月5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10日前将全市工作总结报送上级。
四、工作要求
(一)对历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热点问题,有关部门要制定整治计划,落实整治任务,限时整治,整治情况要向群众反馈。
(二)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上限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未实施无害化处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汪洪林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国彬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洪英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陈小猛 市公安局局长
张宗平 市监察局局长
黄 强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柳青勇 市经贸局局长
廖晓波 市财政局局长
张清平 市城管局局长
李中秋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罗洪荣 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良志 市司法局局长
宋秋萍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杨润华 市水利局局长
艾吉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林继禄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晏 鹏 市质监局局长
熊明书 市工商局局长
罗 湘 外宣中心主任
令狐有学 市人民银行行长
袁 勇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陈 坤 市电力公司经理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袁勇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明确工作职责
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专项行动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各项环境制度情况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积极与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办案。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分期分批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贸部门: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负责依法提请市政府淘汰、取缔、关闭辖区内的“十五小和新五小”,加速淘汰落后产能。
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城管部门:抓好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的监管,建立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填埋收费政策,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查处重金属污染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依法取缔。
质监部门:严格重金属污染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注销生产许可证,严肃查处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电力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清理并关停省道和景区道路沿线的小砖厂,并具体落实制砖行业的工艺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配合做好违法企业用地的土地权属变更工作。
水利部门:采取措施,加大项目支持力度,认真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赤水河、习水河流域沿河的建筑弃土、建筑垃圾倾倒行为进行整治和查处,切实保护好饮用水资源。
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微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医疗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的环保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完善医疗垃圾的规范化处置。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安全保障,抓好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扰民整治,配合抓好非法歌厅取缔、砖厂关停工作,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监督整治建筑施工造成的噪声和扬尘污染。
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行业进行清理,整治未取得相关经营审批手续的歌厅,治理娱乐噪声污染;负责组织有关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开通和公布环保投诉电话,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效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污染严重、行为恶劣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跟踪报道,对企业予以曝光,在全市营造环保专项行动的强大声势和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
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各相关单位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和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立案、结案情况,以及各地信息报送情况定期通报。
(五)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1、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设,着力建设生态经济体系,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
2、建立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聘请环保监督员,形成民主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有奖举报、环境保护局长接待日、行风评议等制度。
3、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