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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210 作者:佚名
导读:辰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有效保护农村公路,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怀化市《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

辰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有效保护农村公路,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怀化市《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是指连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本县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大型工矿企业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通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长效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保障农村公路畅通有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有:负责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办法,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筹集农村公路管理资金,并将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第七条 县交通局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有: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细则,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审核上报养护工程计划,审批日常养护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站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养护农村道路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管理站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能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具体承担县、乡道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拟定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落实县乡道路日常养护工作,做好县乡道路的大、中、小修,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大中修及日常养护,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村级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村级公路养护。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组织、检查、考核村级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落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配套资金,组织劳动力开展村级公路因灾损毁的抢修和修复,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级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做好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公安、国土、农业、林业、水利、规划、环保、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广电、电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成品油税费征收改革后省、市安排我县燃油税切块基数中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和养护的专项资金及以奖代投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第十二条 除专项资金外,县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并纳入县财政预算。同时,根据县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第十三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账户,建立专门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县财政、发改、交通、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当年结余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养护内容及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公路养护工程(含大修、中修)和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与保养)。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公路桥梁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标准施工维护。小修工程及日常养护要达到以下标准:(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无杂草,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完好,无淤泥,排水畅通。(二)路面具有足够的强度及平整度,裂缝、坑槽、断板、麻面及时修补,做到平整、完好、整洁,无积水(雪)。(三)桥梁及桥面平整无裂缝,整洁无杂草,涵洞完好,无淤泥、开裂、沉陷,翼墙完好、坚固,并定期进行检查,填写桥梁巡查日记。(四)搞好公路沿线两侧绿化,建立专门的苗圃基地,有计划按线路逐年对农村公路进行绿化,做到栽一段,活一段,绿化一段,美化一段。抓好行道树的管护,定期修剪、刷白,做好病、虫、旱、冻的防治。(五)定期上路巡查,加强对公路、桥梁、涵洞及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和加固,确保农村公路处于完好技术状态。遇到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疏通;因灾造成水毁、垮塌的,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及时进行抢修,如遇大的自然灾害,立即启动公路交通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县道应在24小时内确保疏通,乡道应在48小时内确保疏通,村道应在72小时内确保疏通。(六)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按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牌、镜、标线等),对一时难以修复的重点险段,除设置标志外,还应设置障碍物,使过往车辆减速,或择边、绕道行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统计及信息工作,认真搞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及路况现状的调查,建立健全公路养护技术档案,完善公路养护数据库,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十七条 根据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及路况,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于当年向行业主管部门(交通局)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及小修保养计划,县交通局于当年将下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进行资金预算,并按资金计划批复执行。养护切块资金原则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确需调整计划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做出计划,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县、乡道沥青路面、水泥路面的大中修、危桥改造、地质灾害的防护及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项目,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二)公路养护工程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程费用;(三)公路养护工程应接受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及管理;(四)按照“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农村公路管理站成立公路养护公司,负责全县县道、乡道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组织进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施工时,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一)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穿着安全标志服;(二)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三)路段区间式施工时,应在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四)夜间或恶劣天气下作业时,现场应设置醒目警示信号;(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遗留物;(六)对已完成建设并移交的县、乡公路,在重点部位、危险点段,根据轻重缓急,用3—5年时间设置必要的安保工程设施,确保道路及行车安全;(七)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半年及年终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日常掌握情况对各养护道班、作业单位及个人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整治农村公路超限运输,制止和查处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和畅通。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不得违规建筑。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县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于当年或次年完成树木的补植补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

第二十四条 除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以下作业:(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二)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非公路标志、广告牌以及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等永久性设施;(三)设立集贸市场或设置棚屋、摊点及其他临时性设施;(四)倾倒垃圾、建筑拌合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以及打场、晒粮;(五)引水、排水、烧窑、开矿;(六)其他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超载超限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须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予以修复或全额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超重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保农村公路完好无损及车辆行车安全。由县交通部门在全县设立农村公路治超(限)流动检测站(点),在重点部位和点段报请省交通部门批准设立固定治超(限)站点对车辆超载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参与养护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把公路养护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现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五)强令村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成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纳入农村公路管养体系;未能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不予列入管养计划。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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