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1〕2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棚户区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和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用于城市棚改所形成的贷款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城市棚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立项由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县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五条城市棚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单位,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包括货币化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给排水、绿化、供电、道路、公交站和设计费),棚改贷款贴息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和与城市棚户区改造无关的城市建设、商品住房开发以及办公费用、职工福利等方面开支。
第六条每年5月31日之前,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业主单位,向城市棚改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申报当年的城市棚改资金,申报资金所需资料:1.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2.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所取得的中标通知书;3.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所签定的施工合同;4.项目工程开工的证明文件或开工通知书,如工程监理签证资料等;5.项目工程涉及拆迁的拆迁户名册;6.项目单位与拆迁户所签定的拆迁协议。城市棚改主管部门对城市棚改申报资金进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对城市棚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辰政办发〔2014〕12号)规定,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根据进度核定数额,经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拨付。
棚改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按《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的支付程序执行。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城市棚改资金应当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棚改贷款资金管理按《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
保城市棚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虚报
城市棚改资金。
第十条根据《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财政支出绩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辰政办发〔2013〕12号)和《辰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辰财〔2015〕74号)文件规定,对棚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资金监督
第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和城市棚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棚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和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资金、申报数据问题严重的,将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资金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