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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简介

2022/07/1612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以及县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全县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全县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乡、村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加大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强化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4、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6、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7、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9、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10、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11、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12、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示范工作。 13、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部门职责:1、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3、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5、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7、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10、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11、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12、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2、负责所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3、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5、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6、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7、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建设部门职责: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参与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职责: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2、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水利部门职责: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农机部门职责: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教育部门职责: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工作。2、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卫生部门职责: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4、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职责: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监督、指导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5、负责组织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4、指导所辖技工学校、培训基地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5、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人事部门职责:1、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2、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3、 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商务部门职责1、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3、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4、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文化部门职责: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监察部门职责: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财政部门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2、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3、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九)林业部门职责:1、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2、指导、协调全县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4、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6、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煤炭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2、负责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工作。3、监督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4、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5、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6、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工作。7、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9、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环境保护部门职责: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1、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2、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3、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旅游部门职责:1、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3、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广播电视部门职责:1、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六)统计部门职责: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2、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电力监管部门职责:1、负责本县管辖范围内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2、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3、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4、对电力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5、负责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6、组织、协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7、组织电网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8、承办上级电监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通信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2、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3、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4、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5、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6、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承办通信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人寿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职责:1、发挥商业保险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充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2、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及时予以赔付。3、承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气象部门职责: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6、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地震部门职责: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三十二)畜牧水产部门职责:1、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委会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将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事故的乡镇和行业(领域),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主管部门应于较大事故发生后或第2起一般事故发生的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乡镇;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省、市驻辰单位、县直机关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乡镇;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中央、省、市驻辰单位、县直机关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所管辖的行业领域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直主管部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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