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强化和完善工程指挥部财务管理和核算机制,确保工程指挥部资金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指挥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执行某一特定工作任务或项目,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机构,其工作人员从县直或乡镇有关单位抽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设立的工程指挥部,社会投资项目设立的工程指挥部可参照执行,其抽调的工作人员福利补助及奖励奖金由投资业主方负责。
第四条 工程指挥部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五条 工程指挥部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工程指挥部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账目,统一管理、核算财务收支活动。除上级有特别规定的外,县级工程指挥部纳入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统一核算。
第七条 工程指挥部财务活动在该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活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即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财务活动负全面责任,机构财务负责人对具体审批事项负责,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财政拨款收入是工程指挥部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工程指挥部财政拨款(主要指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工程指挥部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条 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使用的责任。各工程指挥部应按必需、节约、有效的原则添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置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严格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指挥部不得举借债务,不得负债运行。
第十二条 工程指挥部人员福利支出管理分全职型和兼职型两种模式:
(一)全职型。工程指挥部抽调人员到工程指挥部正常工作6个月以上且在原单位不再安排工作的,属于全职型管理模式。抽调人员除财政统发工资津贴外,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由工程指挥部负责,原单位不再对抽调人员发放任何福利,工程指挥部的福利支出参照我县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二)兼职型。工程指挥部抽调人员以原单位工作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协助从事工程指挥部的工作6个月以下的,属于兼职型管理模式。抽调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费由工程指挥部在规定限额(工程指挥部抽调人员加班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内据实发放,在多个工程指挥部兼职的工作人员,其加班费按照加班费管理办法据实发放。工程指挥部抽调人员每月发放的加班费总额(含工程指挥部发放的加班费和原单位发放的加班费)不得高于我县加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即每月1500元/人)。
第十三条 工程指挥部划转撤并、改变财务关系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之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工程指挥部划转撤并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在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应将资产和债权债务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后的剩余资金,全部缴入县财政。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临时机构(含领导小组)不得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