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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老城棚户区房屋改造征收及奖补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62 作者:佚名
导读:辰溪县老城棚户区房屋改造征收及奖补暂行办法 为加快辰溪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步伐,全面改善老城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辰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辰政发〔2012〕16号)和《辰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2〕76号)

辰溪县老城棚户区房屋改造征收及奖补暂行办法

为加快辰溪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步伐,全面改善老城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辰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辰政发〔2012〕16号)和《辰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2〕7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主体及实施单位

辰溪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的实施主体为辰溪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辰阳镇人民政府。

二、改造范围及奖补对象

(一)改造范围。辰溪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红线范围为:东至双溪、西至辰溪一中西侧、南至沅江、北至熊首山山脚,面积136.02公顷。其中改造核心区为柳树湾片区,东至中山街、西至辰溪一中西侧、南至沅江、北至东风西路,面积12.36公顷(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奖补对象。辰溪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的奖补对象为改造红线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建设的拆除新建户、修缮改造户及货币安置户。已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项目并享受棚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纳入本办法奖补范围。

三、改造类别及奖补标准

老城房屋改造主要包括修缮改造和拆除新建两大类。其中,修缮改造包括统规统改和统规自改两种方式,拆除新建包括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两种方式。

(一)统规统改。主要是指老城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主体结构尚好、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需拆除、可作维修加固处理的房屋建筑,包括古建筑、古文物、古遗址、古码头、古巷道,主次干道、古巷道两侧房屋以及重要节点、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内的房屋,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修缮改造。

(二)统规自改。老城改造红线范围内非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主体结构尚好、不需拆除、可作维修加固处理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程序向县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指挥部申报,经县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批准同意后,改造户按老城统一规划和建筑风貌自行实施修缮改造。

奖补标准:统规自改房屋修缮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政府根据实际修缮面积给予奖补,但每栋房屋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三)统规统建。主要是指老城核心区柳树湾古街道南侧(沿沅江一边)以及其他区域内因公共设施建设必须拆除的房屋,新建房屋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实施。

奖补标准:纳入统规统建的房屋,由统建户在规定时间内按新建房屋实际建设成本价将建房款交纳至县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指挥部指定银行账户,建房资金不足部分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四)统规自建。主要是指在老城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破损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县房管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必须拆除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程序向县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指挥部申报,经县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批准同意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老城统一规划、建筑风貌及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自行建设。

奖补标准:老城改造核心区内及主次干道两侧的统规自建房屋,由自建户负责房屋主体工程建设,完工后交由县政府统一实施外墙装修。除核心区和主次干道两侧外的其他自建房屋,由自建户自行负责房屋主体工程建设及外墙装修,房屋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政府按新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补(奖补层数为三层以下,含三层)。

四、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认定。

1.房屋权属认定。以被征收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由县房管局会同县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房屋、建(构)筑物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房屋面积认定。以被征收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县房管局现场测绘确认面积为准;对被征收户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以县房管局现场测绘确认面积为准。

3.房屋用途认定。以被征收户《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若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以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的认定为准。住宅房屋经县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改变用途不作住房使用的,按非住宅认定。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但办理了合法经营手续、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其经营损失按《辰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2〕76号)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偿。

(二)房屋评估及奖补标准。

1.评估机构确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有关规定,房屋评估机构由辰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房屋征收奖补标准:对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县政府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该区域内商品房市场销售均价予以征收补偿。同时,被征收户可享受《辰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2〕76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措施。对货币安置后在县城内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户,可同时享受《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6〕50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措施。

五、税费优惠政策

凡纳入老城提质改造红线范围内的拆除新建房屋及改造工程项目,按国家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七、本办法由辰溪县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指挥部及辰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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