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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8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财政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控制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财政承诺还本付息各类项目借款及自筹资金、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其它各类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本办法所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财政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控制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财政承诺还本付息各类项目借款及自筹资金、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其它各类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本办法所指县财政投资项目是指财政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①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性建设项目;③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严格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审批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是财政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审核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投资评审及绩效评价工作;县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资金投资应遵循“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综合平衡”的原则和“保重点、保民生、保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六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县审批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县发改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县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局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核后上报审批。凡应急、救灾、除险等特殊建设项目,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新建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改(扩)建、装修(饰)及其他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在限额以下的县财政投资项目,可简化相关程序,按现行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核实。

第二章 项目计划、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立项必须符合县政府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

第九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①年度政府投资总额;②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周期以及项目年度投资额度等;③拟安排的县财政投资前期建设及项目前期费用;④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第十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按照下列程序申报:①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下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建议;②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审核评估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书,报县人民政府审定;③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报送县发改局批准立项和县财政部门预算立项。

第十一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立项实行限时办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备齐资料申报立项,属县内审批的,县发改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属市级以上审批的,县发改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跟踪,及时取得批复。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项目,负责对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投资预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按相关程序通过后,分别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突破核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变更或新增支出,一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县财政不予承担。

第十四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增加投资额或扩大建设规模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做好调整方案和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县发改局备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对未纳入年度财政投资计划,确需新增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县发改局备案立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项目评审、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财政投资评审方式:①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②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③对财政建设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④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情况进行跟踪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②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③对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评审的实施程序、质量控制、评审报告(结论)及完成时间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执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评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接到完整评审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一般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重大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于财政单项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城市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下的交通建设项目及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且各级配套资金低于10万元的其他项目(特殊项目除外),只需填报投资项目申报表,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计划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报县发改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组织实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县政府招(投)标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管,具体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共同参与,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对因情况特殊需要直接发包的项目,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需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县财政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审批制度。其中: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50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定;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需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未经审核审定的工程投资,县财政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大宗材料、设备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严格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按合同”的原则,由施工单位填报付款申请表,经工程监理和业主确认,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工程合同进度拨款,每次支付额度不超过付款期内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其余的工程预留款,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项目通过财政结算评审或审计部门决算审计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与施工方办理结算手续。财政部门在拨付工程总资金时,须预留总造价的5%—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予以拨付。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现场原则上不实行经济签证。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须报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现场核实,并与项目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证认可。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额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其中:①投资额增加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做好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报县发改局、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②投资额增加在3—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单位必须做好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把关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再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③投资额增加在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做好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把关后报县长审批,再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审核确认;④对建设项目中变更增加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程序依法重新进行招投标。未按程序审批的,在竣工结算时财政部门一律不予确认。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评审。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和办理工程结算审核手续的,县发改、财政部门不得审批、拨付预留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批准后30日内,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大项目,必须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领导机构,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实行“四个一”机制,即“一个重大项目,一名领导牵头,一套班子专抓,一套办法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构成违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①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②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③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④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⑤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⑥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建设施工、资金拨付、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对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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