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辽政发[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03-26
【生效日期】1996-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发挥灌溉效益,促进灌溉农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辽政发[1983]185号)和辽政发[1992]46号文件规定的农业用水水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农业用水水费,每立方米由二分调整为三分。
二、调整后的农业用水水费标准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农业用水水费增加的一分钱,其中七厘用于灌区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三厘用于灌区工程维修养护。
灌区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灌区申报更新改造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并监督实施。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