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外宣新闻处调研员王易红: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消防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1998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对保障城市消防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消防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天,我们请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袁国斌同志详细介绍新修订的《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然后回答大家的问题。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袁国斌同志,防火监督部法制处处长胡鑫同志。欢迎两位领导的到来。下面请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袁国斌同志介绍情况。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袁国斌: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起草过程以及新《办法》呈现的主要特色和亮点。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袁国斌:一、修订的主要背景。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是保障火灾扑救顺利进行的必要的物质条件,是服务全社会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也是社会防灾体系和应急准备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对于最大限度的提高火灾扑救效率,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998年1月,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近二十年来,对于增强城市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新修订的《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将过去只限于城市的调整范围,扩大为城乡一体,使得原《办法》有关条款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并且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二是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几起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火灾扑救现场公共消防设施数量缺乏、消火栓无水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火灾扑救的效率。三是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省内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公共消防设施“当建不建、建后不管,职责不清、管护缺位”等问题,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欠账或者无法有效使用,潜在风险较大。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保证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得了、管得好、用得上”,补齐短板、防范风险,确有必要重新对其进行修订。